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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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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出处:root 责任编辑: 人气:0 发表时间:2026-02-03

海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6

为确保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(2025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(2025年版)》)顺利落地实施,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海关总署于2026年1月27日发布第13号公告,就具体执行事项作出明确规定。

一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

自2026年2月1日起,凡属于《目录(2025年版)》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(含增资项目)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以及依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、配套件和备件(统称“自用设备”),除列入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或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》的商品外,将依据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1997〕37号)及相关规定,免征关税,同时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二、项目确认书与回执的规范要求

为确保项目归类准确,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出具相关文件时,需严格遵循以下产业政策条目代码及项目性质种类规范:

1. 全国目录项目:适用于“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”的项目,其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字母“AC”加3位数字组成(例如:AC001)。

2. 中西部地区目录项目:适用于“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”的项目,其代码由字母“HB”加4位数字组成(例如:HB1401)。

3. 项目性质界定:适用“全国目录”的项目,其性质标注为“外商投资”或“外资项目内资商品”;适用“中西部地区目录”的项目,其性质则标注为“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”或“外资项目内资商品”。

三、新旧目录衔接与过渡期安排

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,公告对2026年2月1日前后审批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作出了详细衔接规定:

● 已获批项目:对于2026年2月1日前完成审批、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,若属于《目录(2025年版)》范围,项目单位可凭主管部门按新版目录出具的《项目确认书》或《初始报告回执》《变更报告回执》,按规定办理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手续。

● 旧目录过渡期:若项目仅属于2022年版目录范围但不在新版目录内,项目单位需在2027年2月1日前取得主管部门按旧版目录出具的相关回执,方可办理减免税手续。

● 在建项目优惠:对于原不属于2022年版目录,但属于2025年版目录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,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配套件、备件,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。但需注意,对于该类项目此前已征税进口的货物,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。

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,旨在通过清晰的指引,确保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能够及时、准确地享受到国家鼓励发展的政策红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