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封关政策解读——海南港一报关代理有限公司 2026-02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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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“一线”、“二线”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》为深入落实海南自贸港“零关税”政策,规范海关对“零关税”货物流通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,提升监管效能与执法统一性,海口海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(署令272号),以及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“一线”、“二线”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5〕12号,以下简称《税收政策通知》)、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5〕13号,以下简称《进口征税目录》),并结合《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“一线”、“二线”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》(署税函字〔2025〕81号,以下简称《执行税收政策通知》)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,制定出台了《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“一线”、“二线”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征管办法》)。
该《征管办法》共七章四十三条,聚焦“零关税”货物从“一线”进境、在岛内流通、向内地出岛及出口出境等全链条环节,明确了具体的税收征管要求,主要内容如下:
一、明确适用范围
《征管办法》适用于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征税货物与“零关税”货物,以及“零关税”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出口、“二线”进入内地和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等环节的海关税收征管。
二、优化“零关税”货物流通征管机制
拓展进口运输方式:为放大政策效应、释放更多红利,依据《执行税收政策通知》,明确“零关税”货物可通过转关运输方式运抵海南自贸港,海关按转关货物相关规定实施监管,便利企业物流安排。
规范申报要素:为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,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,海关对“零关税”货物的计税逻辑进行了优化。在保留“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”(代码491)和“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”(代码492)征免性质的基础上,将“零关税一般货物”统一归集为新的征免性质代码493。同时,创新设立5种“征减免税方式”,有效减少企业申报报关单数量,简化手续。
细化岛内流通管理:明确“零关税”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享惠主体之间,或流转至岛内非享惠主体、个人时,应在14日内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。同时,对享惠主体自愿补缴税款,或向非享惠主体流转时的申报填报要求作出具体规定。
三、强化岛内监管与服务
实施电子账册管理:依托海关智慧监管平台,对“零关税”货物建立海关电子账册,实施全流程信息化、智能化监管。为减轻企业负担,“零关税”货物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管理,且不实行年报制度。
规范资格变动补税:若经认定享惠主体自始不具备享惠资格,其已进口的全部“零关税”货物需全额补征进口税款;若因其他原因被取消或停止享惠资格,仅对其已进口但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“零关税”货物,按解除监管规定补缴税款。
明确监管年限与计税规则:为做好封关运作前后的政策衔接,对用于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营运车辆、船舶、航空器、游艇,以及用于维修和自用的生产设备等特定“零关税”货物设定监管年限。同时,根据不同情形,明确了补缴税款时的计税价格确定方式。
四、规范“二线”进入内地征管
原则上,“零关税”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“二线”进入内地,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若相关货物在“一线”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相应税款,则不再重复补缴。特别明确,若“零关税”货物在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已向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,则海关在“二线”环节不再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五、完善特殊商品管理
“四类措施”商品管理:若“零关税”货物本身属于实施关税配额、贸易救济等“四类措施”的商品,在进入内地或岛内流通时,需按进口料件补税并执行相应措施。若货物本身不属于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“四类措施”商品,该制成品在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税;但若进入内地或流转至非享惠主体,则需按制成品实际状态补缴税款。
租赁业务管理:明确“零关税”租赁货物的申报手续,规定以“租赁征税”“租赁不满一年”等监管方式申报并缴税的,仍可适用“零关税”的征免性质。同时,对设有监管年限的租赁进口货物,在租赁期间接受海关监管作出要求。
维修检测管理:明确“零关税”货物出境维修后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,符合条件的可继续适用“零关税”政策。此外,若需将“零关税”货物经“二线”运至内地进行维修、检测,须报经主管海关同意。